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陳薪羽 被告 陳家德
何佳頴 喬鈺廸 蔡潔茹 蘇沛心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鐘堯航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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