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於94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
確定,於95年11月8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