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欣愉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陳俊翔 律師被告 林位正 即宏太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205元(編號00000000000號所載全自動排渣分離回收機單價430,000元×2+違約金2,312,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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