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李美蘭 被告 蘇宏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分配表所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過高,應酌減為30萬元,是依分配表所載,被告之債權獲分配之金額為7萬9,104元,則原告主張分配表變更前後之差額利益即為22萬89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萬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