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3,9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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