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4,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