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4,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