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婷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4年2月5日至11日許,在不詳地點,使用行動電話登入臉書網站斗六人社交圈進化版,於該社群網站之個人網頁上,公開書明「虧還是 旭蛸子 工程師你爸媽生你真的很可憐」、「真的非常有病」、「GTR」等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 戴榮圻 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有本院之調解筆錄可稽,告訴人因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附卷可考,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