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恩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恩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吉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7.20│99.09.11│├───────┼────────────┼────────────┤│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嘉義地檢││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6202號│99年度偵字第762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797號│99年度交易字第289號││├───┼────────────┼────────────┤│事實審│判決│99.08.31│99.10.29│││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797號│99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判決├───┼────────────┼────────────┤││判決確│99.09.27│99.11.29│││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