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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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蔚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有期徒刑者定其刑期,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李嘉蔚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本院斟酌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業經定應執行刑120日,已達拘役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則本院就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刑,亦不得逾120日,是本件案情尚屬單純,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之影響未達重大程度,從而本院認尚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另行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本於刑法第51條第6款限制加重原則,認為應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為適當,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4日111年1月27日111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0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5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4日112年4月24日112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5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2年5月24日112年6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6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75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79號(已執畢)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1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4月14日111年1月21日111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3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98號112年度易字第9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6日112年4月26日112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98號112年度易字第9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日112年5月31日112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69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3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99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1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8日111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7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30日112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9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01號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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