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賠字第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賠字第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94年度賠字第41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又聲請逾聲請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11條、第13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冤獄賠償,所指陳遭羈押之案件,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4年偵字第17601號擄人勒贖案件,而該案件業於民國75年4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因此依照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逾上揭規定之時間,且此情形亦據本院94年5月6日裁定指明,職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