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乙○○
丁○○丙○○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訴訟相關之不動產坐落台北縣萬里鄉,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不成立或無效,而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