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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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奧修螺絲有限公司
甲○○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萬零 肆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瓊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閱卷費用│200元││├───────┴──────────┴────────────┤│總計60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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