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4號聲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於民國81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郭燕民 向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地銀行於95年8月17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並辦妥登記)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1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丙○○於81年11月23日向土地銀行借用1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土地銀行公司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9.80碼(每碼0.25%)計算,嗣後隨土地銀行公司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及核定之加減碼標準機動調整,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87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527,7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業於95年12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讓渡書影本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中長期放款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段│六結小段│81-45│建│││444│1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403│宜蘭縣宜│金六結段│住家用、│4層114│││││114.21│陽台│14.44││全部│共用部││││蘭市宜中│六結小段│7層鋼筋│.21││││││││││分2407││││路226號4│81-45地│混凝土造│││││││││││建號、││││樓│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