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在押)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在押)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2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5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至96年2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