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9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2月2日起至144年12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4年12月8日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 吳孟容 於94年12月1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貸款契約書1份,向聲請人借用①4,020,000元、②70,000元、③199,184元,合計4,919,184元,借款期限均自94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均為20年,並各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任一債務,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攤還本金①173,898元、②17,725元、③8,142元外,及繳納利息至①96年2月11日、②96年3月11日、③96年3月19日止,即未再行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房貸契約書影本、客戶貸款資料查詢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金六結段七結小段1277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離而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七結│47│建││2│79│1/7│││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73│宜蘭縣宜│宜蘭縣宜│住家用鋼│第4層│││││172.98│陽台│19.74│平方│全部│含共同││1││蘭市農權│蘭市金六│筋混凝土│││││││││公尺││使用部││││路3段6號│結段七結│造7層│││││││││││份:金││││4樓│小段47地││││││││││││六結七│││││號││││││││││││結小段│││││││││││││││││127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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