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確定判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2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原確定判決之影本,但並未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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