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金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金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金易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六六號),經本院嘉義簡易庭簽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係 詹錦鳳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夫,詹錦鳳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向丙○○○○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三○一三三─○帳號,並訂立融資融券契約書委託群益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以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後,即將上開帳戶交由乙○○使用,實際上係乙○○以詹錦鳳名義委託群益公司買賣證券。詎乙○○明知自己無資力大量買入及賣出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台苯、友訊、北市銀、台達化、聯成及億光
等公司股票,竟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九日,利用不知情之群益公司營業員,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成交日期、股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惟均未依約履行交割,其違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千一百四十二萬二千三百元,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而群益公司代為履行交割後受有一百零五萬八千六百二十六元之損害。
二、案經群益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其使用詹錦鳳之前揭交易帳戶,融資、融券買賣前揭股票後,未依約履行交割等情承認無訛,惟否認涉有何等犯罪,辯稱:我已請人與群益公司和解,但不知道是否全部處理妥當云云。經查: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須行為人「在集中
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始足構成。其所規範之行為主體究係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或一般委託買賣之投資人,在實務上雖有爭論,惟參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之行為」之文義觀之,該條款並未明文規定行為之主體只限於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而不及於一般投資人;又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在店頭市場上,投資人須委託證券經紀商報價買進或賣出,委託人(投資人)與經紀商係行紀關係,經紀商受託在證券集中市場上交易,僅以自己名義將受託之買賣報價送至集中市場,經一定程序撮合後,買賣契約即在雙方受託之經紀商間成立,故所謂不實際成交,係於受託買賣之經紀商間存在,而與雙方之委託人無涉,委託人(投資人)即於成交後始有不履行交割之問題,再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罪,其立法目的乃重在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秩序,是應無僅處罰經紀商而不處罰投資人之理,此觀之該法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時,即增訂不履行交割之處罰明文甚明,足見投資人亦為本罪規範之行為主體(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號及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㈡其次,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時承認違約交割之情不諱,並有告
訴人群益公司之代理人甲○○於偵審中之陳述、證人詹錦鳳於偵查中之證述可佐(見發查卷第二十一頁,偵緝卷第十頁、第二十二頁、第三十八頁),且有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融資融券契約書、委託授權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違約交割明細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發查卷第五頁至第九頁),經本院函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台苯、友訊、北市銀、台達化、聯成及億光等公司股票分別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九日之證券行情資料,有該交易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證交字第○九三○○一二○七八號函所附當日證券行情明細單一份在卷足憑(見本院金易卷第十六頁至第二十五頁),可堪採認。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所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祇須有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危險,即行成立,並非以確有影響市場秩序之事實發生為構成要件,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如上所述,本件被告確有違約未履行交割義務之事實,且其違約金額共計六千一百四十二萬二千三百元,不可謂不重大,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之危險甚明。至於被告於本件犯罪後,是否與群益公司達成和解,尚不影響前揭犯罪之成立,併為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成立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被告多次違約交割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係在群益公司委託營業員向集中交易市場買入賣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其非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不能直接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而利用不知情之證券經紀商營業員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罪名,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約交割之金額與所生市場秩序危害之程度非輕,尚未與群益公司和解及犯罪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金錢種類:新台幣)┌──┬───┬─────┬────┬────┬────┬──────┐│編號│日期│股票名稱│買/賣│單價│股數│成交金額│├──┼───┼─────┼────┼────┼────┼──────┤│一│91.8.8│台苯│買進│30.30元│250000股│0000000元││││├────┼────┼────┼──────┤││││賣出│28.80元│50000股│0000000元│││││├────┼────┼──────┤│││││29.40元│4000股│117600元│││││├────┼────┼──────┤│││││29.30元│96000股│0000000元│││││├────┼────┼──────┤│││││28.90元│50000股│0000000元│││││├────┼────┼──────┤│││││29.00元│50000股│0000000元│├──┼───┼─────┼────┼────┼────┼──────┤│二│91.8.8│友訊│買進│34.60元│63000股│0000000元││││├────┼────┼────┼──────┤││││賣出│24.60元│63000股│0000000元│├──┼───┼─────┼────┼────┼────┼──────┤│三│91.8.8│北市銀│買進│29.60元│150000股│0000000元│││││├────┼────┼──────┤│││││29.60元│50000股│0000000元││││├────┼────┼────┼──────┤││││賣出│29.30元│50000股│0000000元│││││├────┼────┼──────┤│││││29.20元│50000股│0000000元│││││├────┼────┼──────┤│││││29.10元│50000股│0000000元│││││├────┼────┼──────┤│││││29.40元│50000股│0000000元│├──┼───┼─────┼────┼────┼────┼──────┤│四│91.8.9│台達化│買進│12.50元│100000股│0000000元│││││├────┼────┼──────┤│││││12.10元│100000股│0000000元││││├────┼────┼────┼──────┤││││賣出│11.90元│100000股│0000000元│││││├────┼────┼──────┤│││││12.10元│100000股│0000000元│├──┼───┼─────┼────┼────┼────┼──────┤│五│91.8.9│台苯│買進│31.50元│279000股│0000000元││││├────┼────┼────┼──────┤││││賣出│30.00元│30000股│900000元│││││├────┼────┼──────┤│││││29.60元│29000股│858400元│││││├────┼────┼──────┤│││││29.90元│100000股│0000000元│││││├────┼────┼──────┤│││││29.80元│70000股│0000000元│││││├────┼────┼──────┤│││││29.60元│50000股│0000000元│├──┼───┼─────┼────┼────┼────┼──────┤│六│91.8.9│聯成│買進│12.05元│100000股│0000000元│││││├────┼────┼──────┤│││││12.10元│100000股│0000000元││││├────┼────┼────┼──────┤││││賣出│12.05元│100000股│0000000元│││││├────┼────┼──────┤│││││12.05元│100000股│0000000元│├──┼───┼─────┼────┼────┼────┼──────┤│七│91.8.9│億光│買進│30.80元│60000股│0000000元││││├────┼────┼────┼──────┤││││賣出│30.80元│30000股│924000元│││││├────┼────┼──────┤│││││30.90元│26000股│803400元│││││├────┼────┼──────┤│││││31.00元│4000股│1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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