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甲○○丁○○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姜佐 被告戊○○上列被告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4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