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存財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慧娟 等人間請求返還寄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6,613元(計算式:(61×36,000+121,200〈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吉祥路37號房地訴之聲明部分〉)+(52×33,000+24×33,000+332,300〈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吉祥路14號房地訴之聲明部分〉)+3,619,113〈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加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萬股訴之聲明部分〉+30,000,000〈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日鑫通運有限公司經營權訴之聲明部分〉+1,000,000〈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收取 林志福 帳款100萬元訴之聲明部分〉=39,776,6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