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063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其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余美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未表明,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息)。經本院民國101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