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清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驗餘毛重共伍點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清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7290號駁回而確定在案。
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檢驗前毛重共5.59公克,檢驗後毛重共5.5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7290號駁回而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檢驗前毛重共5.59公克,檢驗後毛重共5.56公克),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毒品檢體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紙附卷可參;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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