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陳成
江瓊樓共同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被告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審判長法官」簽名欄內「王子榮」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雅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簽名欄,該欄位本應記載「王雅苑」,然因製作正本時誤植為「王子榮」,顯與本件判決原本之記載相左,此有卷附之判決原本存卷可查,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