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6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恒隆
       丁尹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約定條款、信
用卡系統-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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