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986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㈡信用卡申請書。㈢約定條款。㈣繳款明細。㈤請補正與聲請金額相符之附表。」,該通知已於96年7月1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第㈡、㈢、㈣、㈤項應補正事項,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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