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5號再抗告人 林粮壹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代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7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併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45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限,再抗告人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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