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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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余政峯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國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前對於本院於106年3月1日所為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39頁)。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明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再審起訴狀雖記載再審原告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探究其真意應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係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最高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