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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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即被告 余聲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被告余聲煥(下稱被告)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0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712號、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21號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5月確定,而上開本院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64號、105年度竹簡字第712號判決所宣告之各刑,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06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各確定判決或裁定所宣告之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典字第1316號、107年度執典字第518號、第1242號令被告自107年
3月2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