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元伸園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3,
22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
尚有9,41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