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所得金事件,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取得「台北資訊大樓1樓、地下1樓營運使用及大樓
物管案」顧問管理案。兩造於民國97年1月20日簽訂顧問
約聘書,約定共同經營顧問管理權,由原告出資交付新台
幣(下同)150萬元予被告統籌負責執行被告取得的上開
顧問管理案,被告於業主通知開幕日起,應於每月30日給
付原告顧問所得金6萬6000元。
2原告原為中華商場拆遷戶,被安置在台北地下街賣竹炭內
衣。被告標得光華商場的物管,要投標時,每人付30萬元
給被告,得標後每人再付120萬元,並簽顧問約聘書,共
有10個出資人,都是個別與被告簽約。
3得標前的30萬元,是匯到 賴彥甫 帳戶,他也是10人中之一
人,當時由他跑腿。
4台北資訊大樓自97年7月開幕以來,被告迄未給付任何顧
問所得金予原告。自97年7月起至98年10月止,被告計欠
原告16個月的顧問所得金,合計105萬6000元(66000×
16=0000000),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5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萬6000元,及自99年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顧問約聘書、匯
款申請書、存入憑條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且本院認有附以原告預供擔保為假
執行條件之必要,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1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職權宣告被
告於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1494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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