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
7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確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2.1717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卷第149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553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同上卷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7006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同上卷第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