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育霖(原名余世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3267、5025、6406、640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育霖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3267、5025、6406、6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分,足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宣告沒收,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0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3267、5025、6406、6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
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成分,有附表一各編號所列之鑑定報告存卷可憑,足認前開物品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未送鑑驗,無從
確認其上是否有毒品殘留,而前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核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㈣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附表一:
編號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證據與出處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3267號卷第175頁)。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68公克,鑑驗取樣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1.677公克。2白色結塊粉末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3267號卷第173頁)。驗前含袋毛重0.91公克,鑑驗取樣0.003公克,驗餘毛重0.907公克。3白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177頁)。驗前含袋毛重1.33公克,鑑驗取樣0.004公克,驗餘毛重1.326公克。4白色粉末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179頁)。驗前含袋毛重0.27公克,鑑驗取樣0.003公克,驗餘毛重0.267公克。5白色粉末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報告書(毒偵字第6406號卷第153頁)驗餘淨重0.25公克附表二:
編號品名與數量出處1玻璃球2顆毒偵字第6406號卷第45頁2吸食器1組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65頁3玻璃球3顆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65頁4殘渣袋1個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53頁5裝載甲基安非他命用之罐子1個毒偵字第5025號卷第65頁5菸頭1支毒偵字第6407號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