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張景業 債務人 張逢凡 債務人 陳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景業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張逢凡、陳淑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35,824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景業自民國105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124,702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逢凡、陳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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