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清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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