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魏仁煌 原告 郭魏淑慎 原告 涂魏淑省 原告 魏智惠 原告 魏喜美 原告 魏照 原告 魏喜惜 原告 許旗雄 原告 魏喜笑 被告 許玉滿 被告 許玉進 被告 許世憲 被告 許世芳 被告 許玉煌 被告 許麗美 被告 許玉星 被告 許剛朗 被告 許玉盛 被告 許玉益 被告 許秋美 被告 陳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一)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許玉滿等11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二)原告訴請被告陳富美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即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綜上所述,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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