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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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香港商MetalorTechnologies(HK)Ltd.法定代理人LauWing.被告格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揚恩 原告與被告格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21,
973.6元【計算式:美金1,360,411.78元×29.272(支付命令聲請日100年4月18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29.272)=39,821,
9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2,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