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玉雲 (原名: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徐玉雲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須有姓名變更之記載)。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