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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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債務人之股東會是否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提出該決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