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55歲民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8月10日至同月15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77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經原確定判決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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