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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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3月3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1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169號),判處拘役20日,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