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又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台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6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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