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0弄13(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2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24日以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4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5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