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