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景玉鳳
藺超群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具保停止羈押。後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發布通緝,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緝獲到案,並於次日移送本院,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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