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庚○○辛○○被告己○○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彭松江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