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現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乃通知具保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