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於原判決當事人欄記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等語,然揆諸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記載,其出生年月日係「民國62年12月27日」,原判決當事人欄顯屬誤載,此為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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