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林琪翔

附民被告 萬真幸

上列被告萬真幸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

法官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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