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余穎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穎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穎杰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030號核准假釋在案,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2月18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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