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告BM000-A113005

被告 許瀞方

吳麗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17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17號),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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