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告BM000-A113005
被告 許瀞方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17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17號),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