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絜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